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 施意见》(湘政发〔2015〕13号),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优化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信部印发的《国家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信委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有滚动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载体。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经信委(局)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育、日常管理和申报推荐,省经信委负责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通过政策和资金的引导,吸引各类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实现创业基地的政策性、公益性与有偿性、效益性的有机统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坚 持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相结合。充分改造、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为创业基地,以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为依托,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建设中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基地要提高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场所、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水平,集约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鼓励建设多层、楼宇式标准厂房,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六条 坚 持改善基础条件与提升配套服务相结合。创业基地要不断完善水、电、路、气、网络、通信、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等配套设施。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引 进服务机构,构建服务平台,实现与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统筹发挥综合窗口平台和网络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 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七条 坚 持突出特色发展与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相结合。创业基地要根据区域产业规划,立足自身优势,明确发展方向,打造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推动入驻中小微企业"专精 特新"发展。发挥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和带动效应,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提升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形成专业化分工明晰、上下游企业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 业生态。
第三章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 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1年以上。
(二)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三)基地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等立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财务收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基地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有特色,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公开,为创业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五)房屋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基地建设或运营机构自持房屋建筑面积30%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
湘西、怀化、张家界、邵阳、永州等贫困地区创业基地条件适当放宽。
第九条 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必须提供以下基础服务: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管理、后勤供给等基本服务和水、电、路、气、网络、通信、安全生产等基本保障。
(二)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质监、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
第十条 为更好地促进企业孵化、成长和发展,创业基地至少还要开展以下5项服务: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政策、创业咨询、创业指导目录、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二)信息咨询。创业基地综合服务窗口平台与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基地内企业互联互通,提供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具有线上线下联动的信息服务。
(三)投融资服务。引进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服务。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入驻企业提供素质、技能、安全教育等各类培训,利用信息平台、对接活动等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招聘人员、引进人才服务。
(五)技术支持。建立或引进技术服务机构,整合技术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协同服务机制,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市场营销。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等活动,运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产业对接等形式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七)管理咨询。为入驻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运营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八)节能环保。为入驻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集中式污染治理等服务。
(九)专业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认证、信用等服务。
(十)基地文化。建立党、团、工、青、妇等党群组织,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协调解决、帮助处理入驻企业及员工有关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包括:投资主体及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基地创立发展沿革、目前建设情况、服务情况、发展目标等);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附件2);
(四)入驻中小微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服务收支情况报告;
(六)创业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创业基地运营机构自持厂房面积的证明材料;
(九)创业基地规划布局图和建设方案;
(十)近年开展相关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对象、规模及收费情况,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减免租金费用等情况);
(十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市州经信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填写《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附件4),并附创业基地的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向省经信委推荐。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果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及有关媒体公示10天。
第十四条 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基地,由省经信委正式发文认定,并授予"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标牌。
第十五条 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五章扶持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基地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创业基地,促进中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各地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使用、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创业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对认定的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创业基地予以支持,支持重点包括:
(一)创业基地为增加入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进行的环境、厂房、公共服务设施改造;
(二)创业基地或基地内服务机构为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购置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
(三)对创业基地减免入驻企业租金、降低创业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创业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益性、低收费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各地经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创业基地的监测分析和协调服务,定期检查本辖区内创业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服务满意度,每年底将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报省经信委。
第十九条 各创业基地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每半年一次通过"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调度与管理系统"报送基地运营、服务和入驻企业发展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变更,应及时报送。创业基地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以管理系统的基础资料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经信委对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不定期组织测评。
第二十一条 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
(一)在复核或测评中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创业基地称号的;
(三)超过一年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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